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之前置要求
01
Q
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国家体系评估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1 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2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3 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4 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5 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6 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02
Q
哪些产品需要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如何注册?
所有输华食品均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其中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由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其他种类食品由境外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网址为https://app.singlewindow.cn/cas/login?_loginAb=1&service=https%3A%2F%2Fcifer.singlewindow.cn%2Fciferwebserver%2Fj_spring_cas_security_check。
03
Q
进出口商备案的要求有哪些?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商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6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内容错误或未及时变更的,海关可责令限期更正;进口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处以警告;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04
Q
进口商在进口时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进口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就进口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供稿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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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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